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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在特指的意义上还是有点道理的。这里应该特指“新房子多的中国”。但这个“新”中国究竟是好还是赖,却值得讨论。例如,我可以说,若没有强拆,会有城乡景观更美好、社会更和谐的中国。更客观地说,在极为有限是情况下,“强拆”也许不可避免,但这与是否有“新中国”并无关系。

中国公私建筑物大跃进

有新房子要比没有房子好。30年改革开放让中国人的人均住房面积大幅度提高是一个进步。我目睹有的国家的有些穷人的“房子”是几十块破砖头围成的一个圈,心下不免对我们的成绩感到骄傲。

中国一些大城市的户籍人口的平均住房面积超过了东京、香港、台北,也超过了一些东欧国家的重要城市,人家对我们羡慕不已。我国农民的人均住房面积也提高很快。笔者近日了解到,南方某市某区农户户均住房面积达到了280平方米。在局部地区,我国居民的住房单就面积来说已经达到奢侈的水平。

中国各级政府的办公设施水平也提升迅速。如果说我国的公共设施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差距,那么,公共设施中的政府办公设施水平却与发达国家相差不多,尤其是省以下各级政府首脑机关的办公设施已经相当完善,超过发达国家水平的也比比皆是。在一些城市,公共设施已经存在过度建设的情况。

在中国公私建筑物建设大跃进的过程中,“强拆”的做法究竟有什么意义,却值得考量。

“强拆”了很多不该拆的东西

首先,靠“强拆”拆了很多不该拆的东西。一些应该保护的建筑设施被拆掉了。全国有相对完整的古代风貌的建筑物已经所剩无几。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现代建筑物也遭遇“强拆”。在欧洲随处可见的几百年的建筑物,反倒在我们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里难以寻觅。

其次,说不搞强拆,新的建筑物、新的城乡景观就不能出现,完全是一个经不住推敲的说法。谁都知道,在同一地方要竖起新的建筑物,必须拆掉旧的建筑物,但关键是如何“拆”。“强拆”会带来新建筑;不“强拆”同样会带来新建筑,甚至可能是更好的新建筑。动动脑筋,这个道理不难弄明白。

我国的确有许多旧建筑需要拆除,否则新建筑起不来。按我的了解,多数农民(包括城里的一些业主)不是不让拆房、占地,而是反对不给合理价格就拆就占。只要有合理的价格,政府规划也认可,一般情况下拆房、占地都不会有问题。在农民不愿意的情况下,那种强拆强占,和抢房抢地差不了多少。

自愿拆房和强行拆房的关键区别,不是会不会有“新中国”,而是伴随“新中国”产生的利益分配差异。如果是“强拆”,农民的利益可能受损害,政府在二级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将土地出手,赚了一大笔;开发商借助住房供求失衡产生的高房价,再赚一大笔。大略观察,我们的这种办法导致政府控制的资源越来越多,“家大业大”,农民却要用自己的承包地、宅基地“换”安置房、“换”社会保障。如果坚持农民自愿,这些现象想必不容易发生。

强拆导致土地浪费严重

自愿拆房和强行拆房的另一个区别是土地资源的不同利用率。前不久,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卢迈先生等领衔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资源利用率不高,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对土地的利用过于粗放,浪费很大。

举例来说,大巴黎区人均GDP达到6.3万美元,开发强度(建筑占地与总土地面积比较的百分率)是21%;大伦敦人均GDP是6.4万美元,开发强度是23.7%;日本三大都市圈人均GDP是3.7—4.2万美元之间,开发强度平均只有15%;香港的开发强度21%;深圳、东莞分别是46.95%和42.3%。在上世纪50年代初,上海市中心区的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超过5万人,现在的新浦东地区不过1万多人。全国城市的人口密度基本都在下降。

由此可见,我们这个“新中国”固然很新,以致建筑物到处拔地而起,而自然空间越来越少了。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自然与土地价格低有关系,也与依靠暴力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关系。土地得到太容易了,需求就必然增大,浪费也就难避免。

“强拆强征”要严格限制

有人会说,强拆会带来建设的高速度;如果总是商量,把农民自愿作为拆迁改造的前提,建设速度就会减慢。

我同样怀疑这个说法。日本在高速增长时期,也没有搞强征强拆。其实,坚持市场原则,让农民讨价还价,再有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制环境,与农民商量拆迁事情,就不会太复杂,建设速度慢不到哪里去。

在一定情况下,我以为也可以“强拆强征”,但对适应情形应通过法律严格限制。特别对“强拆”的程序要有严格的程序。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按照市场价格与农民交易。这就需要对所谓“公共利益”深入认识。

土地使用的公共性是极其相对的一件事情。从理论上说,公共性如同一个渐进波长的光学谱系,非公共和公共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如果硬要把这件事情界定清楚再去修改相关法律,可能永远没希望。强制征地,或是议价买地,如果以公共利益的尺度做法律依据,也可能左右为难。

实践中公共利益也很难界定。例如开发区是商业化的,但开发区中的道路是不是公共利益?如果是,则道路用地强行征收,其他用地市场化议价,并允许农民说不?这是一个麻烦。

我看思路要变化:

第一,只能因部分重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强制征地。且议价要依市场价。一个城市对这类用地要做比例控制,例如,在一定时期的新增城市建成区面积当中,只能有30%或其他合适比例的土地可强制从农民那里征收。

第二,对重要公共利益用列举法界定。如国防设施、高速公路、铁路、城市主要道路、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安全等设施的占地,才属于重要公共利益需要的占地。其他如绿地、湿地、图书馆、博物馆、一般性政府办公楼等,即使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走市场化的路子,不搞强制征地。

如果不这样做,政府总有理由搞强行征地,土地的市场价格就无法形成,征地价格也所依无凭。

题记:此文发表于10月16日新京报,略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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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党国英

197篇文章 6年前更新

1957年6月出生。陕西子长人,研究员。高中毕业后到当地农村插队,恢复高考后进入陕西师范大学,获哲学士学位,兰州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6月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工作,任研究员,现任宏观室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村发展问题。对应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社会政治发展有偏好。发表过“关于社会稳定的一个理论及其在农村分析中的应用”、“关于社会冲突的一个假说及其实证分析”、“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等重要学术论文,以及大量关于农村发展问题的评论,在这一领域有一定影响(可检索互联网)。出版《农业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译著)、《驻足边缘》(文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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