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十分重大。我国农业增加值虽然只占国民经济总量的9%左右,但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远超自己的数量范围。农业全产业链增加值的国民经济占比应该在20%左右。我国农村人口比例较大,改革还会影响到社会政治领域。今后究竟怎么改?中央新近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一种思路,很值得关注。
从多年来农村政策演变的脉络看,新的改革意见有两点值得关注和分析。
文件的第一项重要改革精神,是农村政经合一体制被实际废止。上世纪70年代末期启动的农村改革,以取消人民公社制度为标志,很快废除了农村乡镇一级的“政社合一”制度,新的乡镇政府组织不再是一个经济组织。但是,至今在绝大部分农村地区行政村一级,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仍然与集体经济管理组织合二而一,也就是说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制度在村组一级原则上没有取消,尽管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很多村组的集体经济在经营管理意义上已经名存实亡。按照新近中央文件,村组应该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村组必须建立组织。文件规定了建立组织的具体要求。在没有建立经济组织以前,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可以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
这是中央首次明确、系统地对农村两类组织分别建立、分别运行提出的改革要求。这项改革无疑意义重大。把村庄公共事务与村庄经济搅合在一起,既影响效率,又扭曲平等关系,弊端甚大,早该废止。在广大农区,虽然实现了耕地承包到户,但因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掌握了发包权,不免对农户权益进行非经济干预,影响农村经济效率。
这项改革也意味着今后要明确区分农民的两种权利,即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农民的社区成员权。第一种权利意味着农民可以享受集体经济的各种利益,第二种权利则意味着农民作为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和作为公民享受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利。此项文件对区分这两种权利做了一定的阐述。
文件的第二项重要意见,是要求探索农民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这项改革值得多用笔墨做个分析。
首先,这是一个留有余地的慎重的改革指导意见,同时也是一项可能有长远历史影响的改革意见。即使农民的股份在集体内部有偿转让,从逻辑上说,这种转让也有可能导致集体最终解体或转变为其他经济组织。例如,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有n个成员持股,若通过内部转让,股权最后集中到1个或几个成员手上,这个集体还村庄吗?答案不言自明。
其次,按最近一个时期中央其他文件的规定,例如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在没有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庄,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可以在集体内部有偿转让。同样地逻辑,转让的结果仍然会发生承包权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情形。
第三,上述权利转让,本质上是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转让。一个农户通过有偿转让放弃了他的土地承包权或集体股权,就意味着他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只是村庄社区成员。这就意味着农民有了一定的是否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选择权,只是这种权利的转让只能发生在集体组织内部。这个变化当然有重要的意义。
这里发生了一个表面上的“两难选择”:为了经济效率提高,需要坚持赋予农民集体经济成员权的转让权;为了集体经济不解体,又不能允许广泛行使这个这个转让权!深入想想,这个两难选择其实是虚假的。一方面,赋予农民自由选择权更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会提高经济效率。转让权的行使也有利于增进社会平等。另一方面,集体经济本身也可以转型,不必拘泥于旧的形式,例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一个好的选择。
其实,广东等地已经有集体济组织解体的实践。例如,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近年来有20%左右的股份社已经解体或正在解体进程中。这些股份社的土地多被国家征收,但股份社仍然有地上资产,很多土地的使用权归股份社所有。据当地媒体报道,股份社按照一定程序解体后,没有出现新的矛盾纠纷,更没有上访现象,当地干群称之为“一了百了”、“干手净脚”,深受干群欢迎。笔者以为,顺德的这种探索,代表经济发达地区的改革方向。
在广大农业主产区,要基于农村人口大量持续减少的趋势考虑集体经济的改革方向。目前一个村庄中几千亩地,将来只需要十户八户专业农民,每一个村搞一个合作社其实不再有意义。将来是一个县、一个市,甚至更大范围,按大宗农产品类别成立规模巨大的合作社,使合作社有效地从农业产业链中获取收益,在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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