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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不同乡村地区连续发生多起村民冲突恶性案件,使乡村社会治理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再度引起人们关注。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具体原因,其中不乏涉案人员本来具有的引发犯罪的潜在心理问题。对每一起案件的责任认定自然要通过司法程序由法庭作出最后裁决,我们也希望法庭裁决能伸张社会公义,为公民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提出指引与警示。同时,我们也不免要深入思考乡村社会治理的系统性问题,希望通过改革,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以便社会道德能化解大部分农村民事冲突,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司法成本,在更大程度上化解乡村社会冲突。提出这个目标,并非天方夜谭。我国自己的乡村社会治理经验以及世界法治成熟国家的做法,均可资总结与借鉴。

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大体有四方面要素。一是关乎人们基本利益实现与维护的财产制度要公正合理,并由法律予以确立和维护;二是人们的利益往来尽可能交给市场调节,政府只是维持秩序而不假以直接干预,以促进基本公平,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三是在利益关系的市场调节以外,政府与各类公共机构能够在完善自身机制的同时,扶弱济困,合理帮助穷人,给社会利益链的下端人群以生活希望;四是适度稳定熟人社会群体,将一部分利益关系的调节任务交给只有熟人社会中才能有效施行道德压力,以降低社会运行的内部紧张程度。从这方面考量乡村社会治理问题,我们便能大抵找出提高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的办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这几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不小成绩,但问题仍然不少,深化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财产。地权不稳,农村不稳。我国推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在建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方面走出关键一步。但是,目前关于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改革遇到不少困难,政策不周全问题比较明显,不利于真正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当年土地承包工作时的急迫与草率留下不少问题。有的农户居然有几十块小面积承包地,这给地界纠纷等问题的发生提供了机会。这方面的改革哪怕慢一点,也要稳一点、好一点。这个问题解决好,农村稳定就有了坚实基础。

农民真正获得土地财产权,还要彻底打破我国村一级的“政社合一”制度,将土地财产权的行使交给农民或农民自愿建立的经济组织,同时将现有集体职能集中于农村公共服务,实现“政经分开”,让村委会干部不再直接插手村民经济活动。国家财政要为农村公共服务兜底、埋单,不能让农村集体经济为此掏腰包。中央已经肯定了我国广东探索、实施的“政经分开”改革,很值得大范围普及推广。

把帮助农村穷人当做农村公共服务的一项基本任务,建立高效运行的农村脱贫制度,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很多情况下,人穷气短,行为失矩,小问题导出大悲剧。农村低保工作到每一家农户所涉及的利益绝对量,在城里人看来并不大,但穷农户很看重,穷村的干部也当它是个利益。国家要监督这种利益分配尽善尽美,成本何其大也!我们不妨解放思想,大胆憧憬未来:逐步让农村成为一个主要由专业农民和逆城市化人口生活工作的地方,让穷人进城。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打破贫穷的跨代继承,并使农村社会稳定的条件发生根本变化。

适当划定农村自治体的规模,是减少农村社会冲突重要条件。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热衷小村并大村,使得行政村的平均人口规模达到1500人以上,这给发挥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带来了阻力。我国素有“五服之内为亲”的传统说法,这与人类学关于150人左右的人口规模的群体更能有效发挥非强制性治理的研究结论十分契合。我国广东清远的改革探索证明,适当划小农村自治体单位,尽可能将公共事务决策权下放到这样的小型共同体,有利于最基层的社会精英发挥德行示范作用,并能够大幅度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只要农民的基本财产权严格确立到农户,并使小农发育为殷实专业农民,就不用担心这些基层精英一手遮天。

以上这些工作看起来十分艰巨,其实也不难。改革成功的路径还是要下放权利,大胆支持地方探索。错误的做法,必有农民抱怨,我们须及时纠正;好的探索,必要农民点赞,我们须总结推广。成功之路,大抵如此。

 (此文发表于今日新京报社论版,题目有变,文字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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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党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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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6月出生。陕西子长人,研究员。高中毕业后到当地农村插队,恢复高考后进入陕西师范大学,获哲学士学位,兰州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6月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工作,任研究员,现任宏观室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村发展问题。对应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社会政治发展有偏好。发表过“关于社会稳定的一个理论及其在农村分析中的应用”、“关于社会冲突的一个假说及其实证分析”、“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等重要学术论文,以及大量关于农村发展问题的评论,在这一领域有一定影响(可检索互联网)。出版《农业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译著)、《驻足边缘》(文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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