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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披露,国务院正酝酿修订有关法律,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这件事如能做好,将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农村涉地冲突。从笔者这几年的调查看,这项修法工作应注意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问题

  以往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过一些修订,整体上有进步。新的修改要解放思想,不再留尾巴。因为土地征收以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用作建设用地,这就产生了所谓土地增值的归属问题。土地增值归谁,特别是征用农民的土地所产生的级差收益应该归农民,还是归政府,现在成为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我看在既定的框框里争论,很难有结果。

  任何交易的公正性都是相对的。大略说来,只要一项交易的多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因素起作用,交易就具有公正性。如果交易过程中有充分的信息,交易各方可以讨价还价,那么,交易的公正性就更无可怀疑。这种自由交易形成的价格,也就是市场价格。如果没有一个市场环境,即使碰巧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出价了,农民方面也可能不满意,以致交易不能成功或发生冲突。所以,市场因素起作用,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社会关系。

  总体看,我国土地的一级市场远不是真正的市场。因为市场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由此发生的土地交易,其公正性总令人怀疑。换句话说,在这种背景下,土地交易的公正是偶然的,而不公正则是必然的。土地征收中的大量冲突之所以发生,根源正在这里。

  我们要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公正性问题,转化为体制的公正性问题。在体制合理的前提下,政府提出的分配方案只要农民接受,就应该看做具有合理性。

  中央提出的“产权明晰,用途管制”的改革原则,以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主张,应该是改革的方向。规划应该由政府拿,规划管理要法制化。在这个前提下,商业用地的交易要完全市场化,农民可以说不。如前所述,公益性用地要压缩范围,征地补偿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只是农民不能说不。有了争议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他国经验证明,只要有这种法制环境,争议并不容易发生。

  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方面“忽悠“农民,使农民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把地“廉价”卖给政府,应确保政府的规划信息公开,且公开信息应有法定程序,其中包括农民在一定时间里有反悔权。

  一个地方的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全,政府难以直接发现土地的市场价格,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在这里介绍英国的一个做法。

  尽管价格决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英国政府认为其基本精神应该是这样的:征购价格应该是所有者(或求得补偿者)得到一个货币量,这个货币量对于所有者来说,就好像征购没有发生一样。换句话说,征购行为对土地的当事人的利益获取不应该发生影响。为了在理论上说清楚这个道理,英国法学家使用了一个概念,叫做“无计划世界”(no scheme world)。这是一个虚构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土地征用局没有发布过土地征用通知,有关土地的发展计划没有发生,甚至没有提出。这个设想的根据很清楚,因为这些“计划”行动会影响到土地的价值。这样,土地价格决定的基本精神就清楚了,就是说,土地价格的决定应该以“无计划世界”为基本前提。要注意,这里的“计划”是指政府征地以后的项目计划,而不是指发展潜力所包含的土地用途的增值。政府过去的计划也应考虑为影响因素。

  价格决定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市场价值规则(market value rules)

  运用这个规则具体考虑这样几个原则:

  1)对强制征用不进行额外补贴。1919年之前,政府考虑到强制购买忤逆了所有者的意愿,会在征购价之外再给一个补贴,但1963年的立法取消了这个做法。

  2)在决定价格时,设想被征购土地在公开市场上自愿出卖时可能获得的收益,这是定价的基本准则。

  3)不因为被征购土地的特殊用途而给当事人以价格补贴。

  4)如果土地的目前使用有违反公众利益或违反法律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收益在征购价格中也不予考虑。

  5)在特别情形下,土地法庭会不考虑市场价格,而考虑一个“重置等价”(the cost of equivalent to reinstatement)。例如,一座教堂,如果按市场价出售,所有者所获得的款项难以在另外的地方建立一座同样的教堂。这个时候,土地征用局只能考虑教堂的重置费用了。

  6)考虑打搅(disturbance)补偿。

  (2) 合法的计划假设

  土地的市场价格只反映其当下用途的市场价格,但它还可能有潜在的发展价值,例如,某一天农场主有可能在将土地卖给房地产商而获得更高的价格。在这里,有的发展计划还是要考虑的。一块地方,已经被政府规划为住宅发展区,那么,土地所有者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土地时,政府的规划就是影响因素,出售土地的收益必然包括这个因素。所以,这种合理的计划假设应该对征购价格发生影响。“无计划世界”只是针对还未发生的但随着土地购买就要发生的状况而言的。

  (3) 增值或贬值的后果

  正在执行的计划可能使得所征购的土地的价值发生增值或贬值,但这种因素不应该在征购价格中予以考虑。英国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举一个例子,在北京CBD周边有一块农业土地,政府在CBD计划之下需要征用这块土地。如果没有这个计划,这块土地按照市场价格可以出售到100万,有了这个计划以后可以卖到600万,那么,政府只按照100万的价格购买这块土地。请注意,这100万元的价格仍可能大大高于农用土地的价格,只是小于政府计划影响之下的新价格。

  (4) 外部有害(或有益)影响

  一整块土地,如果只征用了一部分,而征用的结果给其余的土地的价值造成了损害,那么,土地征用价格应该包含对这种损害的补偿。如果征用了一部分土地,剩下的那部分土地因此变得毫无用处,那么,所有者也可以提出补偿要求,土地法庭应该做出裁决;如果理由可靠,补偿就应该确认。

  如果土地的部分征用给未征用的其余部分带来了增值,那么,土地补偿价格就应该将这种增值从价格中扣除,就是说,如果补偿1万元,可能变成补偿8000元了。但如果补偿价格是1万元,而给其余未征用的土地带来的收益是增值是1.5万元,怎么办?通常也就是不再补偿,而不会要土地所有者向土地征用局倒交5000元。

  我相信,如果按照上述苏格兰的做法来作为中国土地征用的基本原则,中国农民的权益将会获得很大保障。

  (二)关于强制征地问题

  征地是不是一定要搞强制?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对公共利益的认识。

  土地使用的公共性是极其相对的一件事情。从理论上说,公共性如同一个渐进波长的光学谱系,非公共和公共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如果硬要把这件事情界定清楚再去修改相关法律,可能永远没希望。强制征地,或是议价买地,如果以公共利益的尺度做法律依据,也可能左右为难。

  实践中公共利益也很难界定。例如开发区是商业化的,但开发区中的道路是不是公共利益?如果是,则道路用地强行征收,其他用地市场化议价,并允许农民说不?这是一个麻烦。

  我看思路要变化:

  第一,只能因部分重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强制征地。且议价要依市场价。一个城市对这类用地要做比例控制,例如,在一定时期的新增城市建成区面积当中,只能有30%或其他合适比例的土地可强制从农民那里征收。

  第二,对重要公共利益用列举法界定?如国防设施、高速公路、铁路、城市主要道路、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安全等设施的占地,才属于重要公共利益需要的占地。其他如绿地、湿地、图书馆、博物馆、一般性政府办公楼等,即使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走市场化的路子,不搞强制征地。

  如果不这样做,政府总有理由搞强行征地,土地的市场价格就无法形成,征地价格也所依无凭。

  市场经济国家在农民土地征用上有一套成熟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这里仍介绍笔者研究过的苏格兰的具体做法。

  为了公益事业,政府难免要征用土地;如果土地所有者不愿意出售土地,就不免发生“强制”征用的做法。但事实上,苏格兰政府的强制购买是很少的。强制购买在法律上也有严格规定。

  从程序上看,要实现强制购买,必须有下面几个步骤:第一,特别授权的土地征用局(acquiring authority) 要起草发布强制购买通知(compulsory purchase order),通知必须描述所购买的地产情况。第二步,在地方报纸上连续两周发布广告,将购买信息送达有关方面。

  第三,要将购买通知递交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确认。

  第四,在国务大臣收到文件以后,要征询反对意见;如果反对意见很广泛,国务大臣还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国务大臣做出决定。

  第五,土地征用局再行发布强制购买的决定。

  要注意,如果任何人认为这个购买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伤害,他都可以在6周之内采取法律行动即向苏格兰土地法庭提出诉讼(Land Tribunal for Scotland)。

    

记:应华夏时报的约请,写了这个文章。部分内容以往在有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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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党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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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6月出生。陕西子长人,研究员。高中毕业后到当地农村插队,恢复高考后进入陕西师范大学,获哲学士学位,兰州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6月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工作,任研究员,现任宏观室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村发展问题。对应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社会政治发展有偏好。发表过“关于社会稳定的一个理论及其在农村分析中的应用”、“关于社会冲突的一个假说及其实证分析”、“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等重要学术论文,以及大量关于农村发展问题的评论,在这一领域有一定影响(可检索互联网)。出版《农业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译著)、《驻足边缘》(文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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