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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土地权利的再配置过程,已经并将继续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发生重大影响。中国农业发展不能走日本的路,中国农产品不能成为奢侈品。这就要求中国农业必须通过现代化不断降低成本,一方面使中国农产品敢于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也使中国人餐桌上的食品丰富而廉价,提高中国人的福利水平。降低农产品的关键措施之一,是提高农户的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为此要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将其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转让、并入合作组织以及作价投资于法人企业等方式,使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正在稳步扩大。据有关方面披露,目前农村耕地总体流转率已经超过10%,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在50%左右,还有少数地方比例更高。土地流转使得一些经营规模大的农户得以产生,提高了农业综合经济效率。调查发现,大农户比小农户更重视农业投入,经济效率也更高。今年我国不少地方的农作物遭受病害,但大农户因为更加重视田间管理,所受损失也比小农户小得多。

从当前土地流转实践看,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产权明晰程度低增大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影响土地流转效益;二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往往具有多重目标,导致土地经营规模不尽合理;三是规模化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复杂,总体上还不完全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四是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某些方面不利于土地合理流转。从全局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处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状态,亟需中央政府在改变不合理相关政策的同时,出台一个指导性文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当前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应推动或提倡以下事项:

第一,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改革意见。落实这项改革意见时要明确告诉农民今后再不调整土地,并要按照农民的意见决定是否要做“最后一次调整土地”。这项改革将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强度,有利于延长土地租期,调动农业大户的投资积极性。笔者认为,“在现有基础上”实行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一刀切”政策不宜推行。

第二,尽可能鼓励农业经营者之间自主达成土地流转协议,避免政府直接干预。已经通过“返租倒包”途径实现土地流转的地方,应注意在土地整理中与原土地承包者达成补充协议,明晰相关权利。

第三,可要求地方政府确立土地经营的最大规模,避免规模过大。据笔者调查,规模过大时一般会发生“二次承包”,容易引起纠纷。据笔者粗略测算,在我国粮食主产区,如果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达到150亩左右,其人均纯收入就可与城市水平看齐或更高。其他农作物的生产也会有一个适度规模,能够保证农户的收入可与城市水平比肩。地方政府在确立“适度规模”时应以这个标准为基础。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我国农户的规模经营“适度”标准还会不断提高,从而要求更大幅度的农村土地流转。

第四,应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模化经营中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合作社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作用。在全部农业经济环节中,直接田间作业的环节应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不支持合作社进入直接田间作业环节,更不支持合作社圈占大量土地搞田间雇工经营或“二次发包”土地。合作社业务应集中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通领域及田间生产的服务领域。

第五,应提倡进入农业的“城市资本”做大流通商、大加工商,而不是做“大农场主”。“城市资本”可以建立一定规模的“示范基地”,但在一定期限以后应将“示范基地”转化为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从笔者的调查看,成功的农业投资者大多采用这种经营方式。要坚决杜绝“城市资本”圈占土地搞非农经营活动。

(好像是中改院为中国经济导刊约写的,一月前,网上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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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党国英

197篇文章 6年前更新

1957年6月出生。陕西子长人,研究员。高中毕业后到当地农村插队,恢复高考后进入陕西师范大学,获哲学士学位,兰州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6月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工作,任研究员,现任宏观室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村发展问题。对应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社会政治发展有偏好。发表过“关于社会稳定的一个理论及其在农村分析中的应用”、“关于社会冲突的一个假说及其实证分析”、“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等重要学术论文,以及大量关于农村发展问题的评论,在这一领域有一定影响(可检索互联网)。出版《农业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译著)、《驻足边缘》(文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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