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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又有媒体关注广东乌坎村事件的后续发展。乌坎村事件及其演进对中国改革的确有标本意义,遗憾的是人们对它的认识多有偏颇。

乌坎村事件发生前,在村民自治选举方面类似乌坎村的情形在全国其实比比皆是,但其他类似地方并没有发生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可见,民主选举方面的问题并不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乌坎村的特殊性,一是这里土地产权关系不合理,且因城市化进程极大提高了这里的土地市场价值;二是当时村干部有严重腐败问题,并在土地交易中中饱私囊;三是整个海陆丰农村地区的宗法力量很活跃,乌坎村尤其严重。任何地方只要具备着三个条件,迟早会发生群体性冲突。

乌坎村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委做过艰苦工作,处理了腐败村干部,处理了部分土地纠纷,严格依法选举产生了新的村委会干部。就这样,乌坎村事件总算平息下去了。可是现在发现问题还没有完,新的冲突苗条已然产生,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不堪重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人们的确要深思。全国约58万个行政村,如果陆续有十分之一的村庄出了类似问题,需要省一级党政机构出面处理,这个国家还怎么过日子?千头万绪难说清,其实根子在产权。我们自己给自己设置了一套“剪不断理还乱”的制度。

土地产权本来可以有一套大体和谐的制度安排。概括说,一个集体社区的公共土地(如道路等)需要实行集体产权制度,而集体成员的经营性土地则可实行成员可自由进退的按份共有制度或家庭所有制度。如果所有土地不论其公共性如何一律实行集体共同共有制度,那就是自找麻烦。即使实行民主制度处理这个问题,也极不合适。经营性土地的利用、交易、定价,都需要实际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按照风险和机会成本因素做出决策,决不能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去办。公权与巨大的土地利益扯在一起,权力的含金量就会提高,在选举中就会出现好勇斗狠的恶性竞争;领导人当选以后也会经不住利益诱惑,滥用公权,中饱私囊。所以,有评论者说,如把我们的产权制度输入到美国,它很快就会鸡犬不宁,不论它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这话在假设之下很有道理。

民主固然是个好东西,但若多走一步,其权力由公共领域进入到私权领域,就必然发生恶变。所以,产权关系理不清,民主没有办法搞。至于集权,更容易侵犯私权,更需要防范。说到这里,人们不要以为这里遇到了一个无解的套。从历史实际进程看,在集权制度下还是有可能产生出尊重私权的经济制度,而在这个制度基础上推进民主政治发育就会容易得多。这便是我近年喜欢讲的一个道理:自由先于民主,或产权改革先于民主政治改革。

现在我们该明白,乌坎村事件为什么还在发酵。如果土地制度不改革,农户承包或使用的经营性土地还是按公权原则去配置,村干部还是越俎代庖,成天要管理或处置那些经营性土地,而农户自己说了不算,那么,类似乌坎村发生的事情就还会上演。至于土地制度怎么改,这里已无法一一陈述。

 

此文发表于新京报,发表时有较多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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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党国英

197篇文章 6年前更新

1957年6月出生。陕西子长人,研究员。高中毕业后到当地农村插队,恢复高考后进入陕西师范大学,获哲学士学位,兰州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6月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工作,任研究员,现任宏观室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村发展问题。对应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社会政治发展有偏好。发表过“关于社会稳定的一个理论及其在农村分析中的应用”、“关于社会冲突的一个假说及其实证分析”、“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等重要学术论文,以及大量关于农村发展问题的评论,在这一领域有一定影响(可检索互联网)。出版《农业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译著)、《驻足边缘》(文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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