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一个个农民在各国各地自然不同,但他们的行为模式在一定条件下却大抵相同。如果这一条能成立,建立我们自己的农业经营模式就会简单一些,免得理论家争来争去。
搞农业涉及人与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可有这样的分类:一是农民拿自己的地,种自己的庄稼;二是拿别人的地,种自己的庄稼;三是拿别人的地,给别人种庄稼。这三种情形下,不论哪里的农民,其行为有一致性。
拿自己的土地与生产资料搞自己的农业经营,当事农民会十分操心。笔者曾经请教荷兰牧场主,为什么荷兰农业很发达,特别乳业很发达,但却维持了家庭牧场为主的格局?答案很简单。农民说,养牛这回事不适合招募很多雇员搞大牧场。一头牛发生问题,如果雇员发现并报告老板会影响自己按时下班休息,他十有八九不会报告。老板自己则会时刻观察牛的情形,不论什么时间都会想办法解决问题。笔者也曾访问过佛山的农场主,其见识与荷兰农民如出一辙。农民实在要雇佣员工,尽可能雇佣年轻夫妻俩,让他们吃住在农场,最好与自己有点亲缘。美国农场主不容易找到亲戚做雇员,主要是自己干;实在要找人时,会与雇员分享盈利。这种雇员很特殊,不是一般的职工(worker),而是一种合伙人(fellow),这样一来,雇员就会上心许多。显然,这种情形下,农业的雇员不能太多;多了就增加监督成本,分享盈利也不容易做到。所以,家庭农场至今是欧美农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拿别人的地搞自己的农业经营,农民的行为就又不相同。笔者曾在广西听农民说,外地人来他们那里种西瓜,短期经营就走,结果是那块地再种什么也不长。只要是用别人的地经营自己的农业,就容易最大限度地掠夺地力,这是一个典型案例。土地的短期出租常常导致这种结果。时下对农村土地改革有一种解释,说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流转经营权,不是承包权。可是,按这个说法,如果经营权流转时间太短,就不利于保护土地;如果流转时间足够长,其实与承包权流转也没有什么区别了。按这个道理,政策允许承包权流转也未尝不可,只是需要一些约束条件,让这个过程与城市化过程相适应,不至于过于激进。
最要不得的是在别人的土地上,给别人种搞农业。南方一个渔业老板讲,他雇佣的工人有一套逃避监督的办法,当他无力监视的时候,工人会把10个鱼塘的物料撒入一个鱼塘了事。这个情形下毕竟还有监督,不至于太糟。如果连老板也不是给自己搞经营,问题就更大了。中国传统集体经济的情形大抵如此。生产队长通常不会因自己监管有效而有明显利益,于是基本不去监管社员。尽管从政治宣传上说,这个集体是“自己的”集体,但当集体的规模很大时,偷懒的好处胜过努力的好处,集体成员也就不把集体当做自己的了。集体里只要有一个不良示范未被发现和处理,就足以影响所有其他成员。当然,笔者不认为人们不能合作,但合作的成功要讲条件。欧洲农民的合作社搞得很大,但有两个基本做法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监督问题。一是在农业产业链的地头生产环节上维持家庭农场,即确保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为自己搞经营农业,避免了因生产的复杂性产生的监督问题;二是在合作社的管理中实行经理人负责制,职业经理的报酬远超过合作社选举产生的理事长,激励了经理人的监管积极性。相比之下,一些当事人对中国目前的农业经营体制还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想法,例如,把合作社搞得非常小,以致根本没有能力聘用职业经理人;在地头生产环节又倾向于搞大公司,以致监督成本很高,管理效力很低。
在我国,发展好的农业经营模式大体有这样几个政策调整方向:一是在田间地头生产环节上,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组织形式,让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搞自己的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按中央的改革精神,转变为长久不变的财产权,让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种地。二是让农民的主体由兼业农逐步转变为专业农户,使他们在农业领域实现充分就业。对于已经在城市定居并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应允许他们自愿将自己的承包权出售给家乡在政府注册的职业农户。三是鼓励农民的合作社做大做强。欧美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社都发育得非常强大,欧洲甚至有跨国合作社。合作社规模越大,越容易在农业技术服务与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在农业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不必刻意搞中国特色;如果不得不有什么特色,应看作是很无奈的事情,最终还是应想办法按农业经济的基本规律办。荷兰的乳业专家对笔者讲,他们对中国的“万头奶牛场”很是疑惑,搞不清楚为什么荷兰搞不了的事情在在中国却可以。笔者去年有机会访问国内一家最大乳业企业,跟他们管理层交流以后才知道,他们并不认为“万头奶牛场”值得去做,只是为了确保原奶的质量不得已而为之。类似问题荷兰也有过,政府监管水平提高后解决了问题。中国也要走这个路;这基本不是一个农民的觉悟问题。天下农民本质上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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