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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大量发生因强行征地、强项拆除民房而与当事百姓武装对峙、乃至伤害、杀灭当事人的事件,盖因此类事件中的恶权行使着没有得到应有处罚。而这种对恶行的骄纵,因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而被宽恕。流行的说法是,为了公益而开发利用土地,可以强行征地,可以强行拆除民房。此论似乎成为公理,真让人类文明蒙羞。
  尽管在当今文明发达国家也有法律规定,指明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强行征收、征用公民的土地或不动产,但在非战争状态下,这种情形的发生极为罕见。人类进化到现在,它所积淀的文明规则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
  当代文明发达国家也会有经济开发,也会有城市建设,但这些活动绝不能成为强征强拆前提。通常,交通枢纽等重要控制性设施会先于城市建设,购买土地的市场价格不高。政府出价不仅高于市场价格,还会考虑购买行为对周边利益相关人的影响。一些国家虽然也规定,在关键控制性公共设施建设选择地点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时,政府可以按严格程序强行购买,但现实操作中因为补偿到位,强行购买极少发生。对于此种情形以外的更广大的其他建设用地,政府会仅仅出台“负面清单限制”,给土地的所有者以极大权利,绝无强行购买的理由。政府不需要担心一条街道上有几个“钉子户”而妨碍城市景观建设。即使多数议员或百姓认为一个“钉子户”的行为所引起的城市景观不是他们所喜欢的,他们也不会祭出“公共利益”的旗帜,采取“拔钉子”的极端行为。因为人们懂得,公共利益极容易成为多数人的话语霸权,它一旦践踏少数人的权利,最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逃不过“少数人的命运”。
  经验证明,以上情形不仅不会限制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反而使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城市更加美丽。越是尊重个人权利,城市就越有多样性,越有可能避免“千城一面”。一位著名城市规划师说,城市的美丽是一个“意外”,绝非政府的统一规划能够造就。英国一位世界著名规划师曾到深圳市考察,他看了“城中村”、自发形成的商业街以及市中心区三类地方,事后,他以专业眼光作出的评价是,“城中村”最好,市中心区最差。我们一再讲要把自己的城市建成国际性都市,于是要大拆大建,可是我们真正懂得城市美学么?我们能理解最被我们瞧不起的农民自发形成的城市建筑系统却得到国际专业人士赞美么?我们的一些政府官员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自负、狂妄感到羞耻么?现行城乡建设管理体制支持了这种狂妄与自负,难道我们不应该为此深思么?
  中国农民的土地权利,天经地义是农民的财产权。当年农村集体经济成立时,集体并没有给农民支付对价;按官方的说法,农民因自愿而加入集体经济。从法理上说,这样的集体经济没有权利剥夺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原始权利。任意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让农民按政府定价交出土地,是公权对私权严重侵犯。如果这个特权得不到灭失,国家还有什么希望?
  实际上,有两条基本行为规则构成当代人类文明的基础。一是在财富生产与分配的竞争性领域中,谁投入谁获益,公权不得与民争利,不得从民众那里猎取经营性资产;二是在公共领域,凡是利益相关区的居民都应平等享有公权所 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有任何歧视性。前一原则的实施必须以产权明晰为前提,以此为保证,国家才有活力,经济才能繁荣。后一原则的实施必须以公权合理设置为前提,藉此社会才能和谐,弱势阶层的基本利益才能得到关照。将这两个原则应运到土地规划管理中,就是要允许中国居民在经营性领域拥有必要的土地财产权,在设定底线用途的前提下,让他们自主决定土地的利用方式,自主按照市场原则交易土地权利;同时,由此引起的某种社会不平等,由公共资源的再分配加以弥补,公权机构不去直接下手干预经营性领域的土地利用方式。惟其如此,土地资源才能得到高效永续利用。
  国家还要在土地规划管理体制上下大工夫。中央政府可做土地产权保护、大江大河治理、农业保护区的维护以及土地司法体系的建设;省级政府的工作重心可放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性市、区、县级政府在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可协调制定辖区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在此基础上,将土地实际利用规划权利完全下沉到城乡社区一级自治共同体;如果没有这样的共同体,需要通过改革建立起来。有了这样的改革,敢想非法强征强拆一类恶行必定会远离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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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党国英

197篇文章 6年前更新

1957年6月出生。陕西子长人,研究员。高中毕业后到当地农村插队,恢复高考后进入陕西师范大学,获哲学士学位,兰州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6月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工作,任研究员,现任宏观室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村发展问题。对应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社会政治发展有偏好。发表过“关于社会稳定的一个理论及其在农村分析中的应用”、“关于社会冲突的一个假说及其实证分析”、“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等重要学术论文,以及大量关于农村发展问题的评论,在这一领域有一定影响(可检索互联网)。出版《农业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译著)、《驻足边缘》(文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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