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景区所发生当地居民与景区官方之间的冲突渐趋平息,官方让步给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希望。类似事件一再发生,令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
峨眉山景区自古就有居民,现住民多是他们的后裔。那里的风景应该自古就秀丽宜人,甚至旧时比现在还要好,但旧时游人到了那里没有人跟他们收门票。后来有了一竿子插到底的政府,景区被圈起来了,于是就有了一个“公共利益”,并需要政府去维护。景区里的土地本来也是当地居民所有,后来归了集体,农民还不能退出这个集体。这也似乎帮助了所谓公共利益的扩大,因为政府方面会认为景区土地归了当地居民,他们就会乱来,景区就要受到破坏。于是,景区土地的风光资源也就成了“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官员喜欢的逻辑。因为这样一个逻辑在官员脑子里根深蒂固,当中央政府在推动林权改革之后,官员们想自己为当地居民保管他们应得到的林权证,不愿意把它发给农民。
然而,当地居民有自己的逻辑。那些景观土地虽然是集体所有,但曾经是农民祖上的家庭所有;国家林权改革以后,那些土地归农民长期使用。无论如何,这些土地的产权不归政府所有。政府作为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护者,本应给农民颁发权利证书;这些证书本应由农民自己持有。还有,因为那些景观土地本来属于农民集体,既然土地及其附属物被围圈起来实行有偿观赏,由此产生的收入农民分享一部分完全具有合理性。景区建设政府方面有大量投入,景区管理也要付出成本,相信政府方面如果公开有关财务信息,以诚恳态度面对农民,双方完全有可能达成分享收入协议。
深入分析峨眉山景区的利益冲突,更有远比技术性问题重要的道理需要澄清。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幅度提高,但同时因土地利益关系纠葛而引起的社会冲突也益发普遍;土地利益纷争已经是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首要原因。农民、集体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多因土地分配、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土地收入分配等事项,彼此间发生利益摩擦,甚至擦出火花,引发激烈的局部冲突。在当今敢称法制国家的文明圈里,这种情形十分罕见。中国农村究竟怎么了?
答案并不复杂。支撑现代文明的基本制度的内涵其实简单,主要是两个原则。一是在私人物品生产的竞争性领域,必须奉行竞争性的“要素分配原则”,出资者得利润,出力者得工资,献地者得地租。违反了这样的原则,任何一个社会都将掉入低效率陷阱。二是在公共品生产服务领域,必须奉行“普惠分配原则”,只要一个人生活于某个社区,社区的公共品就应对他平等提供。在这里,与“产”所匹配的是“平等权”。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这一条,就不会和谐。
在我国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前,以上两个基本原则被完全抛弃;改革到如今,这两个原则也没有得到完全贯彻。一切利益纷争由此而来。在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制度之下,土地收益的分配实行“大锅饭”制度,只要一个人降生到某个社区,他就参与这个社区的集体经济的分配,而不论他是否是这个集体的投入者。因人口流动,我们又用户籍确定集体组织成员权,使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如果政府权力介入,并以组织的力量与分散的农户发生角力,想从集体土地关系中切走一块利益,往往能暂时奏效,但却埋下纷争的祸根;一旦农民得到组织资源,而政府方面不肯让步,冲突在所难免。在公共领域,大量农民进入各类城市后,因为随身没有携带户籍,他们即使是某地的常住居民,应该与原住民一样分享公共利益,实际上却被排除在外。这是中国城市各种乱象的主要根源。例如像峨眉山景区,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只能是公共品,所有居民应该平等地免费享受;居民的义务是纳税,即使没有纳税能力的居民也要享受公共服务,政府没有理由与居民讨价还价,也不能变相地让居民第二次为获得公共服务付费。
解决问题的基本手段,在道理上同样简单,概括地说,就是私权要明晰,公权要收缩。私权不明晰,投机行为、掠夺行为必然盛行,国民经济效率将难以维持;公权延伸过远,公权与私权边界不合理,容易发生公权滥用行为,加重公权运用的监督成本,引起群众与公权实施者之间的冲突。
道理简单,绝不意味着事情好办。按照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精神,我国将通过农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政策,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是,从目前得到的信息看,这项改革并不乐观。有的地方政府官员没有认真落实此项改革意见。正如峨眉山景区的官方人士所披露的,在这个领域,不把农民的林权证书发给农民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基层干部前脚刚落实土地的长久不变政策,也给农民发了相关证书,后脚就组织调整土地,致使农民的权利证书形同废纸。还有的地方政府官员不想做复杂艰苦的产权改革工作,试图在土地承包权分配不公平的基础上确认承包权,已经引起一些农民不满,给这项改革的前景蒙上阴影。这种对改革敷衍塞责的行为,令人深为忧虑。
深化产权改革必须解放思想,必须下大力气推进。确立并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对中国社会经济长远稳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必须扎扎实实做到底,不能留下走回头路的空间。改革的主导部门自己首先要更新观念。在当代社会,给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财产权,即使它类似于土地私有权,也没有什么可怕的。政府因确立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看起来压缩了自己的权利空间,其实可以针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公共性问题,行使合理的干预权,以维持资源利用的公正性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民权利与政府公权之间完全可以找到和谐共生的具体路径。这个道理应广泛宣传,形成关于产权改革的全社会共识;同时改革主导者也应要求改革的推进系统令行禁止,坚决制止因维护个人或组织的一己私利而阻碍改革的行为。惟其如此,产权改革的僵局方能打破,类似峨眉山景区因土地利益摩擦所导致的社会冲突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此文是为南方周末新一期写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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